黑龙江财经学院关于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作者:姜会凤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25-09-11浏览次数:423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5〕1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黑龙江省基层就业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做好我校相关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我校应届毕业生,在黑龙江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连续满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按毕业年份政策执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具体条件如下:

(一)2014年至2018年毕业生

我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黑龙江省内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同时,还需要满足学生毕业前享受低保。学生毕业前低保被取消不符合申请条件,低保证(或低保证明)中应明确毕业生本人享受低保。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

就业时间要求:2020年毕业生于2022年6月30日前、2021年毕业生于2023年6月30日前与黑龙江省内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的符合申请条件。其他年度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黑龙江省内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的符合申请条件。

1.非边境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我校应届毕业生,同时,还需要满足学生毕业前享受低保。学生毕业前低保被取消不符合申请条件,低保证(或低保证明)中应明确毕业生本人享受低保。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边境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我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实际工作地点在边境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符合申请条件。

黑龙江省边境县(区)名单: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三)上述基层单位不包含

1.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通讯行业主要包括移动、联通、电信等,非艰苦行业不包括航空或铁路运输中除飞机及列车乘务外的其他工作(如机场机械维修)、电力、石油、天然气、邮政等行业。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

(二)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原件,以及以下材料复印件: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与就业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为录用相关文件)、连续缴纳36个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高校就读期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社保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三)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毕业高校。

  (四)学生本人需报送给学校的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正反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 。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申请表中毕业高校—院(系)审核意见、毕业高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分别需要所在学院办公室、学校财务处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毕业高校—校级审核意见需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字、填写电话,无需盖章

2.毕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

4.与就业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为录用相关文件)复印件(A4纸的正反面复印)。

5.满3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流水。

6.低保证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

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7.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

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8.学生本人黑龙江省内社保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清卡号,开户人,开户行(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或者登录银行app查询,需填写与查询结果一致的信息,填写到具体支行)

9.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1—9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两份。

三、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请于2025年9月26日前将材料报送到黑龙江财经学院尚德楼327室姜老师处,联系电话:0451-85911298。

附件: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

                          

黑龙江财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1日

附件: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docx